案例解释:为什么父母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上不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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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个人行为自由受到法律约束与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同名字仅起到区分作用不同,自然人的姓氏还体现着血脉传承,人伦亲情。子辈延续父辈的姓氏,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擅自改取他姓,显然有违这一良善的风俗,为法律所不许。

文 | 西风微凉

基本案情

“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某某,母亲名为张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

2009年2月,吕某某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吕某某对该行为不服,遂以女儿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2010年,“北雁云依”父女俩受访。
2010年,“北雁云依”父女俩受访。

法院裁判结果

吕某某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

吕某某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自然人成年后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法律不能干涉;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所以公民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选用其他姓氏;

《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是上位法,而《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公通(2006)302号)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是下位法,下位法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上位法。

姓氏只是各民族的传统,是否让子女随父母姓是个人问题。我国的姓氏是不断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规范的,谁也没有规定哪个字不能用作姓氏,法律未规定公民不能改变姓氏,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

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

  对此法院裁判认为:

原告“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对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所认定的事实和遵循的程序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问题存有分歧。

对这项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立法解释第一款重申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款采用了“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第三款则针对少数民族公民,规定其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传统和习惯。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该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同时符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

应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一)所谓公序良俗,即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

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而名字则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

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

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二)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着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北雁云依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北雁云依的父亲所说,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自主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但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个人行为自由受到法律约束与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同名字仅起到区分作用不同,自然人的姓氏还体现着血脉传承,人伦亲情。子辈延续父辈的姓氏,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擅自改取他姓,显然有违这一良善的风俗,为法律所不许。

“王者荣耀”之名所以能顺利登记,在于其父姓王,其姓名延续了父姓。虽说名字显得有些怪异,但如何取名系公民的自由,将“者荣耀”作为名,既没有损害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也并没有危害到社会善良风俗。

而吕某某夫妻自创“北雁”姓,并用于女儿的取名,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通过取名寄托父母对于子女的期许,是很常见的生活现象。父母想把美好带给子女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传统的善良风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不能因为个人的喜好就随意改变。当个人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整体风尚相矛盾,有必要对个人的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这并非表明公民缺乏自由,而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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